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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网络整理 2023-09-13 最新信息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保健品好注册,还是食品好注册哪个管理严格
  2. 保健食品国家规范标准
  3. 怎样申请保健品批号
  4. 健字号保健品怎么申请批文
  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品好注册,还是食品好注册哪个管理严格

如果按保健食品程序走,那需要先向中国sfda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件,获得批号为国食健字j********的批件后才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其中重要一点是该产品必须在国外已生产销售一年以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下来的批件中载明的申报人为国外的厂家,这点是跟05年7月以前最大的不同。要做进口产品代理的各位一定要提起重视,建议你要先跟老外约定好。具体办理批件申报手续如下:

一、受理单位、地址、时间

受理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受理处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5层

邮编:100061

二、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国产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进口保健食品,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余汪升

三、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陵链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竖老并具法律效力。

(四)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六)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4.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5.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6.增补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应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7.进口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8.保健食品命名时不得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等(注册商标除外);

(5)不得使用与功能相关的谐音词(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七)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八)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应按《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内容逐项顺序提供,并附《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在提交补充资料时,应将该项目修改后的完整资料一并提供,并注明修改日期,加盖与原申请人一致的公章。

(九)已受理的产品,申请人提出更改申报资料有关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试验报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安全和功能的内容不得更改。

2.除上述内容外,如需更改,申请人应向原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理由,注明提交的日期,加盖与原申请人一致的印章。申请人应提供更改后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十)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意见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十一)新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变更与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6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请表、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提供电子版本,且内容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四、国产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国产/进口)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申请人印章,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后自行出具。如:经检索,“益肝灵片”是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牌益肝灵片(口服液或胶囊等)”就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名称。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由申请人自行做出声明,并对声明做出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三方面内容,各项内容应分别列出,缺一不可。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三方面内容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

(九)生产工艺简图、详细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和起草说明以及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产品说明书应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编写: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由××、××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主要原料、辅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应为确定值。营养素补充剂还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报的保健功能名称书写。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规格]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

(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制剂,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以月为单位计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还应根据产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提供该项资料)。

2.产品标签应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编写:

产品标签样稿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说明书内容的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gmp、haccp)证明、原料供应证明、原料供销合同、委托协议、原料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产品配方、工艺、功能、安全等有关的研究、参考文献资料等。

2.提供的外文资料,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十五)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2件

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应与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不易变质、破碎。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五、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根据使用原料和申报功能的情况按照国产保健食品申报资料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二)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三)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四)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应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

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2.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3.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4.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六、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3.申请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写明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注明申请日期,加盖申请人印章。

4.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5.需提交试验报告的,试验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机构出具。

七、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

(二)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

(三)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以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

(五)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

(六)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改变的备案事项

1.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

2.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5.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八、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3.申请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写明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注明申请日期,加盖申请人印章。

4.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5.需提交试验报告的,试验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机构出具。

6.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事宜的,需提供委托原件(委托书应符合新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对委托书的要求)。

7.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包括产品生产国(或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8.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批准变更的标签、说明书(实样)和质量标准应附中文译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9.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或境内代理机构的印章。

九、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

(二)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

(三)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

(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在我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

(六)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

(七)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名称改变的备案事项

(八)改变境内代理机构的备案事项

九、国产保健食品境内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一)所有申报资料均应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印章。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三批的合格的产品。

2.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三)技术转让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卫生许可证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

十、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十一、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一)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符合进口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有关委托书的要求)。

(二)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合同需经受让方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十二、进口保健食品向境内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由境外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受让方生产国(地区)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三)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检验报告;

(八)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十四、补发批件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

十六、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四)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五年内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五年内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注: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保健品正规进口手续超级麻烦,针对进口难,法检难的问题,楼主可以利用香港中转

操作流程。你可以直接发货到香港(香港是免税区,货物自由进入),让香港物流公司接货,然后再采用快件进口方式进口内地。这种方式比一般贸易进口简单的多。

保健食品国家规范标准

1、GMP:即工厂质量环境认证。要求工厂方圆300公里以内没有任何的污染源才能接受认证。加拿大素有“地球北肺”之称(“南肺”是巴西),盖尔玛产品全局竖巧都出厂于加拿大,从根本上保证了盖尔玛产品的生产工厂环境的优越。

2、FDA:是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英文缩写,FDA的认证是世界上所有的保健品、药品还有营养食品通往欧洲和北美市场销售的一个通行证(最低门槛),FDA的认证需要2-3万欧洲人次,3-7年的临床检验,花费约3.5亿美元的成本,通过143项关键检测点程序才能获得认证,盖尔玛的所有产品全部都超越了桐键FDA的认证标准。同时也全部超过加拿大联邦健康和福利部185项关键检控点的标准。

3、DIN是世界医药组织认证的药物识别代码,它相当于药品身份证,有了它,就表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药品的功效却没有药品的毒副作用。盖尔玛每一款产品包装上都标有DIN的代码。

4、OTC是非处方用药的认证,就是无需医生开处方的药品。这就确认了盖尔玛的产品是非处方的,但又安全、功效好的保健品。

5、GLP是无需临床检验认证。一般健康生活用品从宣传到上市要通过很多包括FDA在内的各项认证,而且要花费很长时间,有可能上市就已经落后了,而盖尔玛的产品是无须临床检验的,直接可以上市,大大超越了同类企业。

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标准是监督与控制保健食品质量的技术依据,是保健食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技术宝典,是检验单位进行保健食品检验工作的基石。纤态它执行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没有一份准确的保健食品标准,检验单位就不可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标准

怎样申请保健品批号

保健品申报流程:

一、配方研究论证:

根据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做出配伍性强、剂型合理、有一定功效的配方,经保健食品专家、营养师等研究论证。

二、小试生产研究:

在保健食品GMP小试车间进行配方的小试生产论证,小试研究员不断的尝试和检测,最终确定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套产品检测的方法学论证。

三、中试生产:

要求:保健食品GMP车间,合格的原、辅料及包材(在实验室中做入厂检测)按照小试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三批样品,在实验室中对成品功裤烂答效成分、成分、理化指标等检测。

四、省局抽样:

省局向试制单位进行抽样,主要检查: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原辅料包材出入库及检测记录、厂家资质;成品生产记录;成品检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生产单位资质、中试生产表等等。

五、理化、毒理、功能试验:

一般产品都需要进行安全性试验(毒理)、功能学试验((动物功能/人体试食试验)、稳定性试验、卫生学检验、功效/标志性成分鉴定试验。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还有可能要求申报的产品进行激素、兴奋剂检测、菌株鉴定试验、原料品种鉴定等。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不要求进行功能学试验。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胡慧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测,主要是对产品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崩解时限、PH值、微生物等。稳定性检测,是检测产品在声称的保质期内各项指标是否稳定,其检测项目与卫生学检测的项目相同。

一般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及在产品放置于38℃、湿度75%条件下放置1个月、2个月、3个月时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安全性检测,是对产品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根据产品配方的不同,毒理学检测的项目有所不同。一般产品都应进行第一第二阶段的检测,有的产品还应做90天喂养或更深阶段的毒理学检查。

功能学检查,是根据国家标准或评委会认可的试验方法,对产品声称的功能进行检验。

复核试验:省局抽样完成之后会指定试验单位做复核试验。

六、产品受理:产品受理是指国家局受理,前期需要准备申报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其中包括:

试验申请表;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功能学试验报告;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历枯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功效成分检测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卫生学试验报告;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鉴定、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5、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国家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试验现场核查和样品试制现场核查。

七、技术审评、行政审评:

国家局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性审评,会提出意见,申报厂家根据意见需要补充资料说明。

八、获得证书: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如:国产保健食品证书:国食健字G20140262。

扩展资料:

保健制品的申报功能:

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从之前的22种调整为27种:

1、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

2、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

3、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

4、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5、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6、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7、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分功能;

8、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册指南

健字号保健品怎么申请批文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唤带丛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和樱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保健制品的申报功能:

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行饥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从之前的22种调整为27种:

1、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

2、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

3、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

4、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5、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6、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7、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分功能;改善皮肤油分功能;

8、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册指南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没做食品。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查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和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耐液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昌察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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