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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文鉴: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的案内与案外

网络整理 2019-06-05 最新信息

沈玮玮 陈雅雯

案外人的反对:案情简述及处理异议

约在北魏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年),孝文帝之女兰陵长公主与曾为南朝宋的皇族出身的刘辉结为夫妻。二人联姻,在当时流亡北朝的南朝皇族后代中十分常见。起初,二人感情尚可,但未过几年,约在魏明帝神龟年间(518-522年)刘辉便经常外出偷腥。据《魏书》卷五十九的记载:“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长公主本性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对待与驸马通奸的怀孕婢女,竟然采用类似于明代剥皮实草之法,十分残忍地将婢女连同胎儿一起杀死,斩草除根,足见长公主的好妒,而且惨无人道。

此事传到了当时摄政的太后耳中,经过查证,太后一纸懿令便结束了二人十年相爱相杀的婚姻。然一年后,兰陵长公主又和刘辉复婚。未曾想刘辉依旧本性难改,竟在长公主怀孕期间,置长公主于不顾,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原本试图隐忍的长公主在他人的挑唆下,妒火重燃。结果两人发生争执,愤怒的刘辉“推主堕床,手脚殴蹈,主遂伤胎”,而后畏罪潜逃。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将该案列为古代中国最典型的司法案例之一。

北魏朝廷对如何审判刘辉以及惩治张智寿、陈庆和兄妹的意见不一。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的汉官集团,主张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判案,坚守“夫为妻纲”的原则;而门下省官员则主张维护皇室脸面,坚守“君为臣纲”的原则。故而,门下省奏请应将刘辉、张容妃和陈慧猛三人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作为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干预,甚至有勾引刘辉之嫌,应流配敦煌。

最终,朝廷基本接受了门下省的处理意见,只是将张容妃和陈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即削其发、鞭笞后送入宫中为奴。崔纂随后提出了以下异议:

其一,依《北魏律·斗律》:“祖父母、父母愤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刘辉只是杀死骨肉,应定为堕杀亲子罪,仅适用徒刑。

其二,如果案犯涉及死刑或流刑,则应待主犯定罪后才可处置从犯。因此,对待民女张容妃和陈慧猛,至少要待刘辉缉拿归案后再作判决,且二人仅为通奸,罪不致“髡鞭付宫”。

其三,张智寿、陈庆和作为兄长实在无辜,不应连坐。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的原则,已出嫁之女所犯之罪不应连坐娘家兄长。尚书元修义也认为:“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同时,张智寿、陈庆和二人包庇妹妹的行为符合“亲亲得相首匿”,于礼于法均可豁免其罪。

其四,门下省属内朝,当时仅负责传递文书,并无参与判决之权,隶属于尚书省的刑部才是该案的当然裁判者。而该案的最终判决恰是完全无视刑部的存在,可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

参与者的处境:

异议剖析与汉化进程

北魏鲜卑族统治集团当时汉化并不彻底,仍保留部分母系社会的传统,女性享有较高的地位,颇能决断家国事务。

按照北魏传统,婚后丈夫要到女方家居住一到两年之后才可同妻子单独居住,因此,即便是出嫁的女子往往仍与娘家往来频繁,而与夫家较为疏远。

就此而言,张智寿、陈庆和作为兄长遭到连坐,并不是无中生有,毕竟符合鲜卑传统。崔纂恰恰认为要连坐的是婆家,鲜卑则习惯连坐娘家。同时,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传统主要存在社会的中上层人士中。

这一儒家伦理如果在北魏上层贵族深入人心的话,长公主就不会在驸马出轨后做出如此举动。

然而,北魏中后期社会上却出现了另外的景象,一夫一妻盛行,蓄养小妾似乎并不多见。据《魏书》卷一八《太武五王传》载:“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纳妾者成为少数,社会形象也不大好。“设令人强志广娶,则家道离索,身事内外亲知,共相嗤怪……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传统的贞节观虽仍较多地存在着,但婚外私情和妒悍现象同样盛行,这是导致刘辉一再偷腥,长公主悍妇形象的外在原因。

因此,女性基本不再理会儒家“七出”所认定的“妒”妻作为休妻之法定理由。长公主杀人在前、动手在后的行为并非刁蛮所致,乃社会风气使然。

另外,考虑到当时律法对通奸行为的惩处并无明确规定,长公主只能通过杀婢女以泄愤。或许长公主更是希望借此机会发泄对政治婚姻的不满。毕竟,北魏的大多数公主婚姻并不幸福,她们或是由于政治关系面临家与国的选择,或是由于与丈夫关系恶劣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可以说公主婚姻是国家政治的牺牲品,对此,长公主亦深受其害。(苗霖霖:《北魏公主婚姻考》,载《唐都学刊》2012年第2期)

退一步讲,崔纂一方试图以汉族士大夫的儒家礼法挑战北魏少数民族的当权者,殊不知儒家礼法本是为了维护北魏皇权之稳固,一旦礼法伤及皇族之颜面,便不再被视为理所当然。

因此,其异议全部遭到驳回。按照儒家伦理的逻辑,“出嫁从夫”,长公主在嫁与刘辉后,她和胎儿都应该遵从刘辉的夫权和父权,刘辉对其加害的行为,就应当以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而非侵害皇权的犯罪论处。

不过,按照儒家的“三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均要为“君为臣纲”让路。长公主为皇家子嗣,与驸马之间不仅是夫妻关系,而且更是君臣关系。凡臣下伤害君上,均为死罪,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并不违背儒家基本伦常。

身为朝中股肱之臣的崔纂,在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年,“为宁远将军、廷尉正,每于大狱,多所据明,有当官之誉。”但因自视甚高,与同僚不和,曾祈求解任,得了领尚书三公郎中的闲职。未过多久,便被免职。其人可谓孤傲倔强,自视出身博陵崔氏名门,得汉人儒家真传。

殊不知,汉化的北魏有反弹之势,在孝文帝去世以后仅过了25年,北魏边镇鲜卑军事集团就发动反汉化运动六镇起义,最终导致了北魏分裂为东西魏。

并且,北魏在对待汉人礼制与律法上,抱有较强的功利态度。以内廷制约外朝的汉人政治架构被北魏朝廷效仿,但汉人政权消极的一面,例如太后干政,均是东汉倾覆的前车之鉴均被北魏继承,这对于儒家士大夫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决策者的关系:

细节回溯及背后缘由

据《魏书》记载,在第一次长公主残忍杀害与刘辉有染的婢女及其腹中胎儿后,刘辉“忿憾,疏薄公主。”清官难断家务事,刘辉并没有将此事告发,反倒是长公主的姐姐因听闻此事后禀报给了灵太后。灵太后乃孝明帝生母。公元515年,宣武帝去世,孝明帝即位。孝明帝年幼,皇太后胡氏充华(死后谥号灵太后)临朝听政。灵太后曾下令造申讼车,以接受投诉冤情,又在朝堂亲自策试孝廉、秀才、州郡上计簿的官吏,颇通律法及官场政治。

长公主是宣武帝的姐姐,灵太后便是长公主的弟媳,因此,太后对此案不能不上心,当时便召集清河王元怿共商处理办法。元怿乃孝文帝第四子,与长公主为亲姐弟,“才长从政,明于断决,割判众务,甚有声名”。

孝明帝继位后,元怿历任司徒、太傅、太尉等职,掌门下省事务。灵太后与元怿商议纯属处理皇家内部事务,看似由门下省议决,然并非按照一般司法程序处置,实乃维护皇家脸面之必要。更何况门下省本为皇室秘书机构,由皇家子嗣掌管,且参与皇家事务处理,颇与清代专门处理皇家事务,并且享有皇族案件审判权的宗人府类似。崔纂以“名不正则言不顺”,指责门下省僭越职权,主张“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但他未尝不知自汉代以来,帝国中枢有外朝和内廷之分,是为“朝廷”。

门下省设置的初衷,便是为了皇权能够更好地制约以尚书省为首的外朝。北魏之际,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虽然初步实现了权责分明,即中书省负责起草旨意,门下省负责传达,尚书省则总领执行,但利用门下省监督尚书省的目的并未改变。这就有了作为秘书机构的门下省而非刑部的意见被采纳的定罪结果。

因此,崔纂虽然形式上反对本案由门下省查办拟判,实际上意在对太后等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介入司法、展现权威的做法表示异议。

元怿当时是与同为辅政大臣的高阳王元雍、广平王元怀共同查证此事的,三人认为长公主与刘辉不和,建议离婚,同时削除刘辉的封位,太后从之。广平王元怀是北魏洛阳时代末期重要的政治人物,他乃孝文帝皇子、宣武帝同母弟,可谓亲尊莫二。《洛阳伽蓝记》卷四《城西·冲觉寺》载:“延昌四年(515年),世宗崩,(清河王)怿与高阳王雍、广平王怀并受遗诏,辅翼孝明。”

可知,对于皇族内部家事,灵太后当然是要求先皇遗诏辅政的三位亲王来处理。延昌四年(515年)二月,元怀晋升司空,与新任太傅、领太尉、高阳王元雍和司徒、清河王元怿并列三公;八月,元雍被权臣于忠废黜,清河王元怿升任首辅大臣,元怀则递补元怿太保、领司徒之缺,与司空、任城王元澄结成新的辅政格局;十二月,太师元雍复出,又与元怀、太傅元怿,后父中书监、侍中胡国珍联袂“入居门下,同厘庶政”。

不过,孝明帝初期的宗室辅政大臣徒有其表,并无实权,在朝廷“公”的帝国事务上只能秉承强后和权臣意旨受成事而已。

当然,在宗室“私”的家族场域,元怿、元雍和元怀则有资格出席皇家宗族的宗议,裁决皇族内部事务,即调查奏报长公主与刘辉夫妻不和一事。(刘军:《&lt魏书·广平王元怀传&gt补疑》,载《古代文明》2013年第四期)

不过,元怿自幼聪敏,长相俊美,灵太后常招其夜宿宫中,成为太后面首,必然能够秉持太后懿旨。就此而言,崔纂所提异议,也是对女后专权的抗争,女后专权必然违背儒家伦理。

另外,元雍风评并不好,传闻他曾殴打致死了第二任妻子崔氏,且妓妾满房,侍近百许人,如此之人竟能参与案件处理,实乃有违儒家之道。加上刘辉乃南来投靠北魏的汉人旧贵,这些都让刘辉在第一次偷腥之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无法按照儒家“三妻四妾”的伦理纲常以及正常的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的裁决。

一年后,在高阳王元雍和深得灵太后信赖的宦官刘腾的再三请求下,才让长公主与刘辉复婚,史载“太后流涕送公主,诫令谨护。”一来说明太后与公主的情深,二来依然认为是公主受了屈辱,要求严加保护。

实际上,北魏公主的婚姻大多是皇帝的赐婚,且不可逆,即便是皇帝所命离婚也是不可逆的。灵太后能够同意长公主与刘辉复婚,已是莫大恩宠,可见灵太后、元雍以及刘腾与长公主之间的深厚情感,这就基本预示了刘辉再次通奸可能的结局。

正光初年(520年后),刘辉又与两民女私通,“公主更不检恶,主姑陈留公主共相扇奖,遂与辉复致忿争。”这位陈留公主显然是导致长公主之死的催化剂。长公主与陈留公主,从父家说是姑侄关系,从夫家说则是妯娌关系,感情甚好。当时陈留公主已有50多岁,她婚姻坎坷,虽欲坚持自己的意念,但最终未能牵手中意之人,无法得到一段稳定幸福的婚姻。

因此,她见长公主一再受辱,便鼓动长公主为自己而战,酿成不可挽回的恶果。可以断言,陈留公主及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都是长公主与刘辉结局的制造者,例如宦官刘腾曾经和陈留公主一起参与了颠覆冯皇后的重大事件,可谓铁杆交情。(罗新:《陈留公主》,载《读书》2005年第二期)

在公主因伤致薨后,灵太后十分悲痛,亲临恸哭,出葬城西,亲送数里,尽哀而还。原因正如她对侍中崔光所讲:“追念公主为辉顿辱非一,乃不关言,能为隐忍,古今宁有此!”也即,长公主并未主动将驸马刘辉的恶行向灵太后告状,而是选择了一直隐忍不发,可谓顾及了皇室和夫君的颜面,即便是按照儒家的“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之礼,长公主也尽到了为人臣为人妇的伦理道义,乃古今第一楷模。

再加上陈留公主等人结合自己的境遇感知的真情陈述,灵太后必然要对刘辉施加酷刑,方可祭奠长公主的妇道和臣道。崔纂显然没能从同为女人的灵太后以及陈留公主等人的立场出发,只是站在完全中立的视角上看待这桩普通的故意伤人致死案,未真正深入案件内里,调和情理法之冲突。

崔纂等人所提异议看似在强调儒家礼法原则及捍卫司法裁决权,实则既没有厘清内外之别、家国之分,也没能真正调适儒家义理与北魏社会政治习俗之间的适用张力,自说自话,其后果可想而知:崔纂尚书三公郎之职被免,尚书元修义也被“夺禄一时”。

不过,驸马刘辉的结局尚好,本欲被执行死刑,然“会赦得免”,正光三年(522年)官爵也得到了恢复,且升任征虏将军、中散大夫,可见刘辉的才能并非因为长公主之死而遭到否定。可惜他一年后便病故,自此家道中落。冥冥之中,或有天意。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本文作者:湄潭检察(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849022387506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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