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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总结」中国法制史之继承制度(游牧民族幼子继承制)

网络整理 2022-05-25 最新信息

宗祧(身份)继承

1、西周实行宗法制,其身份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并为历代所沿用。

2、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财产继承

1、汉朝。正式确立诸子均分制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室女无财产继承权,可预留一部分财产作为妆奁,最多为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2、宋朝。允许在室女享有兄弟财产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增加“户绝资产”和“死商钱物”等内容,允许绝户“立继”和“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分享继承权。

3、元朝。采用蒙古族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采用诸子继承制,但继承份额不同。元朝以后规定,离异妇女或寡妇改嫁,不得带走从父母家获得的妆奁等财产,为明清法律所沿用。

4、明朝。提高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享有亲生子一半的继承权,但与继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并可全额继承户绝财产。

5、清朝。法律允许独子兼祧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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