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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网络整理 2019-07-02 最新信息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尊重意思自治,认同遗嘱自由。但在遗嘱自由的同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限制条件:

1.具备遗嘱能力且内容真实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制度,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的内容务必是遗嘱人真正的意思表示,被恶意改动的遗嘱部分失效,在胁迫、欺骗情况下立下的遗嘱也不发生效力。

2.遗嘱的范围限于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行使财产权利、行使遗嘱自由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不得破坏国家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时遗嘱无效。当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存在共有关系财产时,则有两种情况,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所占份额进行权利分配,自主处理各自应有的财产份额。而基于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继承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人其对共享财产拥有相同的权益,在共有财产被利用和处置时,共同共有人需要平等计划协商,不得任意行使权利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如有些遗嘱人将配偶的财产一并立入遗嘱分配,这就属于遗嘱内容部分无效的情况。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3.不同遗嘱形式之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公证遗嘱具备最高证明效力,高于后立的未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形式。但如果遗嘱人意欲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仍需以公证方式变更或撤销,否则该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4.遗嘱自由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在 2001年四川泸州第三者遗赠案件中,充分显示了公序良俗的机能。该案中,遗嘱人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婚后抱养一子。1996年黄认识了张学英,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一女。后黄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公证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约6万元遗赠给张。黄去世后,张要求蒋执行遗嘱遭拒。张将蒋起诉至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遗赠无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泸州遗赠案是我国首例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遗嘱不发生效力的继承案件。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5.必留份制度

必留份是指用以保证特定继承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9条写道,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28条表明,分配遗产时,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世时即是死体,则依据法定继承确定保留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也明确,应当为无劳动能力和生存来源的继承人划出其应得必留部分,划分之后所剩余的财产才可依据遗嘱确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处理。

我国在尊重并保护公民自由行使遗嘱权利的同时,将遗嘱自由的行使规范化,指导遗嘱人正确合理订立遗嘱,对其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进而使家庭矛盾得以缓解,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并且还实现了家庭扶弱抚幼的功能,促使家庭安定以稳固社会发展的基础。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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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华钰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滔滔雄辩(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70852812803512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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